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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山东省排污费实行票款分离 严禁以罚代征
 
山东省排污费实行票款分离 严禁以罚代征
时间:2008/5/20 

 为促进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山东省财政厅、环保局近日联合出台办法,今后对排污费征缴

全面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以罚代征、挤占挪用。 
    
    山东省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凡已安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要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首选依据;对未安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要以人工监测数据核定;对无法进行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山东省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全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入库,全面实施票款分离制度。山东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实际监测数据,按月或按季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坚决杜绝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截留挪用、擅自减免、拖欠以及以征代罚、以罚代征的现象,严禁各级征管部门直接收取缴款人缴纳的现金、支票、汇票及其他信用票据。
    
    根据该办法,山东各地排污费收入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财力状况和环保机构的工作需要,将环保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仪器设备购置与基础设施经费及运行经费等,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坚决不留缺口。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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