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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节能减排,就是低碳的重要举措。日前,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浙江省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强调从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等九个方面着力,采取九大措施强化责任。
政府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
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强化、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信息上报系统。实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察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抓好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主要河流断面水质、11个设区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四个方面实施在线监控,加快构建污染物排放实时立体监测体系。
评估审查和评价制度
加快实施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大对"能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对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备案、核准和审批时,要纳入并联审批,充分征求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和通过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将项目的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区域规划环评。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消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一般区域实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的替代,钱塘江和太湖流域同时实行氨氮指标的替代。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省部属发电企业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由省统一调配。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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