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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兴能源 >> 海南14.5MW海上风电核准获批 自发自用消纳比例不低于70%
 
海南14.5MW海上风电核准获批 自发自用消纳比例不低于70%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时间:2026/9/21 
9月20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海南港航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零碳码头配套防波堤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内容指出,项目建设符合《洋浦国际航运枢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要求,对加快建设洋浦国际集装箱枢纽港零碳码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意建设海南港航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零碳码头配套防波堤风电项目。

该项目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为儋州市洋浦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扩建工程防波堤坡脚海域,建设风机1台,规模1.45万千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自发自用消纳比例不低于70%,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30%。

项目业主为海南津海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约1.23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比40%,由海南津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详情见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海南港航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零碳码头

配套防波堤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海南津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南港航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零碳码头配套防波堤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洋浦国际航运枢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要求,对加快建设洋浦国际集装箱枢纽港零碳码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同意建设海南港航国际港务有限公司零碳码头配套防波堤风电项目。

二、项目业主为海南津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海上风电场建设地点为儋州市洋浦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扩建工程防波堤坡脚海域,建设风机1台,规模1.45万千瓦;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自发自用消纳比例不低于70%,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30%。

四、项目总投资约1.23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比40%,由海南津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五、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认真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六、项目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2〕97号)等有关要求,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机制和验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和稳定运行。

七、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涉军影响论证、水上水下施工许可、通航安全论证、接入系统论证、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并按照承诺的项目开工建设时限和投资安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报建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未达军事设施保护要求的不得推进。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明确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有关规定,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或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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