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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上海通知外国领事馆节能减排 车辆须达国III标准
 
上海通知外国领事馆节能减排 车辆须达国III标准
时间:2008/4/8 

  4月8日,上海市政府外办向各国驻上海领事馆发放《关于领馆车辆实施国III标准的通知》。要求本市自200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对总重大于3.5吨的柴油车、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和总重小于3.5吨的汽车实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II标准”)。  

  据新民网了解,为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根据中国国家环保总局规定,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将不能在中国注册登记(上牌)和投入使用。此项规定同样适用领馆及其人员携运进口的公私用机动车辆和拟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已登记机动车辆。

  此外,基于同样原因,本市目前已不再为摩托车办理登记注册(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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