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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出台 |  
                  | 时间:2012/11/28 |  
                  | 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通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对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要求、规划体系、报批程序、实施管理措施等予以明确规定。 
 此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包括5章45条。
 
 一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二是明确了“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类,国家、省、设区的市、县四级。
 
 三是明确了各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规划编制权限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相一致,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承担规划编制工作单位的条件,对规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编制技术规范、编制原则、规划期、规划的主要内容等技术要求也作了明确规定。五是明确了五项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即领导责任制、规划年度实施制度、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项目规划审查制度以及规划的评估、修改和调整制度。
 
 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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