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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绍兴市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征收超能耗资金
 
绍兴市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征收超能耗资金
时间:2008/8/19 
 

绍兴市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征收超能耗资金

 

2008年6月,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征收2007年度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超能耗资金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99号),按照绍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86)要求,对在节能行动中完不成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征收超能耗资金。去年绍兴市政府与300多家高能耗企业签订了责任书,并初步建立了全市35个工业行业能耗标准,要求企业确保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如达不到标准,将征收超能耗资金。征收标准为:超能耗资金(万元)=企业未完成节能任务年度的总能耗数(吨)/电量折算标煤的系数×0.01,即超能耗资金按标煤折算成电量数后,每度电征收0.01元。

根据这一标准,绍兴市政府有关部门对2007年度全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情况进行了核算和抽查,确定全市有17家企业应征收超能耗资金,共计征收433万元。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征收的超能耗资金将统一划入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所管辖范围企业的节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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