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这是近日省政府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
办法规定,省工信局负责对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节能监察(测)机构对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项目的节能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到节能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由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建设,依法处罚。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省工信局依有关规定处理。对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工信局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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