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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仍未走进春天里 |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时间:2016/3/23 |
2015年,被称为公益诉讼元年。由于新《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最新发布的最高检报告中提到,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12件。而环保组织作为另一类重要的诉讼提起人,也有较大突破。
3月13日,张伯驹在朋友圈里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一段原文:“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福建法院审结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0岁出头的张伯驹是我国老牌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总干事。作为自然之友历史上最年轻的总干事,近几年,他带领这家机构在全国各地提出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由于此前法院大多不熟悉此类案件,他得到的往往是“不予立案”的结果。
从2015年起,环境公益诉讼似乎一下子迎来了春天。相当一部分法院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变得顺畅了,更令人意外的是,首例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还被写进了最高法的报告。在张伯驹看来,这既是国家司法系统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也是对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
2016年两会上,在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两高报告的现场,这起案例引起了不少代表的关注。大家热议的焦点是,环保部门不作为,居然会面临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一晃十年,艰难“破冰”
马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他所在的中国“绿发会”从2015年起,先后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向法院提起了8起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2月,马勇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绿发会”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历经半年多的波折之后终于有了进展。
对马勇来说,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遭遇困境,已习以为常。
“在环保法还未修订前,社团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主体资格。”马勇指出,过去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与环境损害有直接利益关系,可对很多环保社团组织来说,很难证明彼此间的利害关系。
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正是这份文件,让马勇和其他环保组织看到了希望。
一晃十年。马勇领衔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有不少案子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拿到了胜诉判决。但也有不少案子,因为各种原因,或是未被法院受理,或是被判败诉。“破了冰,要融成水,肯定会容易许多。”马勇认为,有了胜诉的判例,至少对排污企业或政府监管部门是警示———破坏环境势必要付出更大代价。
仅9家社会组织成原告
“2015年是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经过多年探索和推动后,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说。
谢玉红说,随着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实施,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较之前大幅上升。社会组织提起的多数环境公益诉讼个案顺利立案,检察机关也开始探索在全国试点地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社会组织正在以原告、支持起诉方或资金支持方等角色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据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介绍,全国约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但2015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福建绿家园在福建长汀县禽畜养殖造成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莆田绿荫滨海湿地研究中心与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等。此外,社会组织还在一些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支持起诉人,如安徽绿满江淮作为绿发会诉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的支持起诉单位。
被列入公益诉讼试点地区的北京、内蒙古、吉林等地的检察机关在2015年共提起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贵州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城市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贵州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诉黔西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均已判决结案。
环保组织或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但在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看来,2015年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共提起了37起环境公益诉讼,但这些案件全部是环境民事案件,还没有一例涉及行政公益诉讼范畴。
至于为何没有行政公益诉讼,葛枫认为,行政诉讼法缺乏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是原因之一。
“但是,新环保法第58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葛枫看来,新环保法58条这一规定,并没说环保组织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她表示,自然之友已经在做准备,今年或将尝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葛枫说,即使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被法院受理,他们也将通过其他方式来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举报到检察机关的方式,来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和初步证据。”葛枫介绍说,环保组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果法院不受理,他们将向检察机关举报行政机关不依法屡职包括失职渎职问题,积极建议检察机关更多地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对此,众多业内人士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鼓励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来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举报到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起的话,应当允许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发起行政公益诉讼。
所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诉的主要主体无疑就是地方环保部门。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经进入环保组织考虑范围,虽然目前环保组织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仍面临难点,但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失职甚至渎职问题无疑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类似“603元罚单”事件是到了该说结束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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