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就看到一份北京媒体上的报道,即机动车排污费具体征收办法09年实施。原则上,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两大因素:一是机动车排量大小;二是尾气排放标准高低,即国I、国II、国III、国IV标准等。征收标准将由两大因素共同决定,即排量越大、尾气排放标准越低的,排污费越高;排量越小、尾气排放标准越高的,排污费越低。两天后,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证实,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发布任何有关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政策规定,北京市2009年也没有此项安排。
其实,北京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倒也不算空穴来风。早在去年,就有报道称奥运会后北京计划征收机动车排污费,这次只是在节后旧话重提罢了。而杜副局长的说法,已经正了视听。那么,机动车排污费到底会不会收?应不应该收呢?
会不会收在2009年当然不是问题,因为答案是“NO”。在目前国家“国五条”刺激消费的大背景下,连“老大难”的养路费都免了,连燃油税都出台了,北京城当然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征收什么排污费。
那从长远看呢?从其他发达国家的先例来看,排污费是没有的,而排污税则是存在的。拿来主义的话,一方面符合“费改税”的精神,因为,果真是地方性的收“费”的话,北京怕又变成“第二个上海”,外牌满街跑不是不可能。另一方面,收排污税也符合“节能减排”的国策。所以,从道理上讲,“谁污染,谁缴税”还是有可能的。
排污税到底应不应该收呢?从目前来看,中国车主购车时,需要缴纳的税包括购置税和消费税,进口车还含关税。在用车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包括燃油税(价内税)、车船使用税。四个税种,车船税为地方统一收取,燃油税和“用车多少”直接相关,消费税和购置税都与排量挂钩。排污税一旦征收,基本上也是根据排量“一刀切”,但问题也出在这里。同一排量用多用少将一个样,同一排量技术上差异造成的排污量也是差别甚大的,这两点的存在,使得排污税与其征收的初衷将可能会出现背离。
此次北京排污费风波,也让人想起此前盛传上海将征收拥堵费的传言。与排污税一样,征收拥堵费早在欧美国家流行,而事实证明后者还是有效的,2003年2月,英国伦敦对市中心的车辆征收拥堵费,主要针对进入“拥堵区”的大卡车和豪华轿车等大排量车。收费后,每天进入市中心的小汽车减少20%~30%,公交车因此较以前提速25%。但征收拥堵费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很容易有“初衷是好的,执行差了意思”之事发生,这种事情可不在少数。比如我们如何界定这个拥堵区域,会不会出现重复收取的情况,地方财政收了这笔钱之后拿去干嘛用,等等。总之,废了一个税费很难,要想收一个新的也难。
其实,燃油税,减免1.6L以下的购置税,还有一直根据日程表进程在走的国II、国III、国IV进程,都表明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决心,但从出台之日起,就被认为“力度不够”。于是,那个又能刺激消费又能实现“节能减排”的终极方案,我们仍在寻找。但我想,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一,生产环节,主机厂愿意投入研发和生产精品小排量车和新能源车。这意味着,必须以保证他们的利润为前提。那么,怎么保证呢?而目前未有这一方面的有力度的配套政策出台,或是有相关积极的市场反应出现。二,流通环节,消费者愿意购买小排量车和新能源车,那么,如何转变他们的观念并且刺激他们消费呢?“力度不太够”的消费税和购置税减免管用吗?三,消费环节,如何使“多用车会多花很多钱”成为现实,使用车成本根据用车量出现“几何增长”?四,说点实际的,怎样让我们的用车环境更好,让我们敢买车之后,还能让道路畅通,还能有地方可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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