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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节能环保 >> 业内热议环保税立法重在与征管法相协调
 
业内热议环保税立法重在与征管法相协调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6/7/11 

近日,从“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上获悉,《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将在本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早有望在今年年内出台。但是如何顺利落实环保税法,让其落地生根,关键还在于与同样也处于修订状态的税收征管法能否相互适应和衔接上。

酝酿了近十年之久,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终于进入倒计时。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总体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表现在清费立税,对超标超量排放加倍征税,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此次立法将有效促进产业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此次主办方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我国制定的第一步涉税法律,环保税法的制定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成也征管,败也征管”。做好征管工作,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能否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因此,环境保护税征收采用税务机关征收、环保部门协同的模式。在两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急需明确的关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认为,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表明,设计再完善的税收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税收征管进行保障,将难以实现该税收的目标。在环保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优化税务与环保部门的配合方式,调动环保部门参与征管的积极性。环保部门在环保税的征管过程中,环保部门负有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审核和 向税务部门送达相关纳税人信息等义务,因此环保部门的协同配合其积极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征管质量。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和征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优化税务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作为此次研讨会承办方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则指出,为国家环保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利于环境保护税收资金的集中和规范使用,发挥其环境保护作用,防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违法支出排污费的现象。环境税和排污费都应专款专用,但现在的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在地方仍然很不规范。如果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环境税就由税务部门去征收,环保部门负责协同征收,这一现象可以避免。费改税后,环境税直接进入国库,其使用由国家法律予以规范。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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