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能源世界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合作项目
网站首页 | 能源要闻 | 电力行业 | 煤炭行业 | 油气行业 | 节能环保 | 能源设备 | 展会资讯 | 供求信息 | 新兴能源 |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 政策信息 | 特别报道 | 专家介绍 | 能源世界 | 推荐单位 | 能源科技 | 杂志概况 | 入会申请 | 能源世界理事会 | 友情链接
 
公告 2026第八届民用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大会暨涡轮展 | 第十九届(2026)国际太阳能光伏和智慧能源&储能和电池会展 | 2026年国际气体产业链展览交易会 | 第四届中国国际储能产业博览会 | 2026中国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
 站内搜索:
 
 
杂志概况 更多>>
《能源世界》杂志简介
《能源世界》编辑委员会
《能源世界》顾问委员会
《能源世界》编辑部联系方式
 
供求信息 更多>>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代理信息
  合作信息
 
品牌推荐 更多>>
首页 >> 能源要闻 >> 国家发改委推出火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
 
国家发改委推出火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王灿 时间:2017/8/29 

澎湃新闻8月28日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对于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指导意见》指出,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同时,《指导意见》还对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试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显示,最低库存分为区域存煤标准、电厂存煤标准和特殊时段标准。

按照区域存煤标准,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规定称,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

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原则,考核对象、主体、内容和方式,考核组织,奖惩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责任编辑:myadmin
上一条: 上半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增长33.6%
下一条: 国电与神华合并重组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
 
中国工合能源产业促进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中国节能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中国风能协会 |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联系我们  |  合作项目  |  招聘信息  |  入会申请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7 NY21.CN 能源世界网 京ICP备20001758号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0836号
电话:010-68035565 E-mail:nysj21@126.com QQ:76976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