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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  
                  | 来源:商务部 时间:2025/8/4 |  
                  |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其中企业经营规范:1、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2、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网点原址改(扩)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
 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歇业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
 6、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成品油的,应当验证油品合法来源及委托人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应当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和标号;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全文如下: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五年 第4号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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