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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信息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时间:2026/4/10 
为加强电力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国家发展改革委9日公布《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重大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因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场所或者作业环境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规定》详细列举了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水电站、电力建设工程等可被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水电站被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包括:厂房未进行防洪设计或防洪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主厂房最底层廊道未设置防水淹厂房报警系统;厂房渗漏、检修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等。

此外,电力建设工程、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无资质或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项目等,也被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为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要求,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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