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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燃油附加费收取率调低金额保持不变 |
时间:2011/3/29 |
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昨日(3月28日)联合发布公告,再次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这是自2009年11月复征后的第三次调整。本次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延续下调的趋势,调低至0.00002691。但在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较高的大前提下,以800公里(含)为分界点,依据公式计算出来的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仍为50元和90元。
国家发改委解释为,根据2010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
根据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新一期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中,民用航空公司普遍使用的3号喷气燃料出厂价格为6340元/吨。根据公式,《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测算800公里(含)以下/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分别为47.36元/88.80元。按照“不足10元四舍五入”的原则,分别为50元和90元,这与现行多数航空公司的收取标准已经保持一致,并未发生变化。
航空煤油是航空运输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燃油成本占我国航空公司成本的40%左右,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复征即是出于应对油价波动的考虑。但中信建投航空业分析师李磊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一再降低与国际油价的变化并无较大的直接相关度。他认为,从去年至今,国内几大航空公司盈利状况良好,此背景下,各航空公司对于航油成本的承担能力也会更强。“在通胀压力的背景下,发改委会希望各航空公司能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李磊表示,各航空公司以往大多将国家政策“用足”,统一按照行业惯例,执行国家规定许可下的最高收费标准。
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止至2012年3月31日,2012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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