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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信息 >> 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06/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是我市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贴息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社会力量进行节能技术装备,优化我市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  我市节能贴息项目采用市能源基金予以实施。凡使用电网电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节能、节电技术装备,可按本办法申请节能贴息。

第二章  贴息项目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  对节能贴息项目,实行息金总量控制,并按季度编制计划。

第五条  编制节能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家节能政策;

(三)国家《节约增效工程方案》。

第六条  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选择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的项目,提高我市节约能源的技术水平;

(二)贴息项目的实施,要选择已获得国家、省节能标志的节能产品,并逐渐创建我市节能名牌产品,节能工程名牌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七条  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新装设备的项目,属编制计划的选项范围:

1、使用先进的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使用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2、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降低厂用电和残损率;

5、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6、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7、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8、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9、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10、应用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八条  申请节能项目贴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深圳节能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

第九条  项目初审后,市经贸局组织节能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共同审定项目,编制季度计划,向银行推荐。

第十条  列入市节能贴息项目计划的,企业自行与银行协商签定贷款合同,贷款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定列入市节能贴息计划项目的、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具备申请贴息资格。

第十二条  给予贴息的最长时间为2年,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三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贸局组织节能专家验收合格的(同时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十四条  贴息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经贸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见附表),及与银行签定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  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下拨息金,划入市经发委能源基金支出专户,由市经发局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所申报并被列入计划内的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项专用,并定期报告项目的有关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贷款资金的,将取消有关单位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对能源基金的使用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定期将节能效果较大的项目情况整理并予公开,作为其他企业进行类似技术装备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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