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需要紧紧抓住的一条主线,在结构调整中实现较快发展。2005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06年经济工作八大主要任务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推动部分产能过剩行业调整。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对20多个行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进行了分类说明。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针对能源行业,《暂行规定》指出,应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以大型高效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煤电,在生态保护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建设大型煤炭基地,调整改造中小煤矿,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电联营。实行油气并举,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力度,扩大境外合作开发,加快油气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石油替代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暂行规定》对国家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并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指导目录》中,能源产业(含核能)有47项列入鼓励类,限制类6项,淘汰类18项。其中,煤炭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分别为14项、4项和12项;电力分别为17项、2项和3项;油气鼓励类6项,淘汰类3项。
中央的这些方针政策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赋予了我们肩上的历史重任。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它将永远是经济发展的一条主线;其次,应该感受到经济结构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已经包含着很多内容,如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城乡结构调整等。我们应不时地关注并注意调整这些结构,以使我们的经济结构合理化、优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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