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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发改委:积极化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民生影响
 
发改委:积极化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民生影响
时间:2012/3/20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提高成品油价格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自3月2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平均提高600元,调整幅度创下了历次油价调整的新高。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负责人。

记者:此次汽、柴油价格调整幅度比较大,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2月8日,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受伊朗核危机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大幅攀升。2月下旬和3月上旬,美国西得克萨斯原油和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分别达到每桶109.8美元和126.2美元,均创2011年4月份以来的最高水平。2月24日,国际市场3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上涨即超过4%,目前涨幅已超过10%,因此,国家相应提高了国内汽、柴油价格。

记者:成品油价格的提高,势必会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产生影响。政府部门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国家将按照已建立的价格补贴机制,继续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给予补贴,并对出租车运价调整前给予临时补贴。中央财政将按农资综合补助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柴油价格调整而减少。同时,按相关机制规定,于今年4月底前将2011年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油价补贴清算资金拨付地方,并提前预拨部分2012年补贴资金,化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限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特别是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要求,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价格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为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防止连锁涨价,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暂不调整。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继续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记者:成品价格的调整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也会比较直接,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帮助交通运输业缓解成品油价格上升带来的压力?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对涉及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相关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重新收取;按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成本调查、后评价等办法,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同时,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坚决清理各类违规和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和规范针对公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性收费,合理调节运输各环节利益关系,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收费以及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手段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作用,指导、协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合理确定出租车经营承包费用,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公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可按照已建立的运价和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疏导成品油调价影响。

记者: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答:国家已经明确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公司加强生产组织和调运,优化产品结构,确保春耕期间柴油市场供应;要求企业充分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从机制上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市场监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搭车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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