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①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如企业内各种机械与设备、照明、采暖与制冷等消耗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维修、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耗能等;
⑤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洗浴和炊事用能等。
注意事项:
①承包国外工程和消耗国外能源的不计入该统计范围,国外项目营业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暂不扣除;
②工程分包的能源消费不计入本企业能源消费,但劳务分包的能源消费应记入本企业的能源消费;
③设备租赁:企业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本企业的消耗;
④生活附属设施能源:企业供给家属区或者供给其他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企业用电、用热的应核减本单位的能源消费。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煤之和 2.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能源消费总量(吨标煤)/营业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根据计算企业销售商品交易量的价格不同,营业收入又分为营业收入(现价)和营业收入(可比价),营业收入(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营业收入时,对同一商品采用同一时期的价格作为可比价,本报表制度采用的是2005年商品价格作为可比价。
可比价格的计算:
①有基期价格记录的企业,可以采用基期法计算可比价:
报告期营业收入(可比价)=报告期的交易量×基期价格
②没有基期价格记录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主业结构并参考附件2的价格指数,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可比价:
报告期营业收入(可比价)=报告期营业收入(现价)/基期下一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
例如:2008年营业收入(可比价)=2008年营业收入(现价)/(2006年价格指数×2007年价格指数×2008年价格指数)
3.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增加值(万元)
增加值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转移价值。非工业企业原则上按收入法计算企业增加值,企业增加值由四部分组成: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生产税净额是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等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费等。扣除的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奖励、价格补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和补交往年税款等;规费是指国家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如教育费附加、环境保护费、定额测定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营业盈余是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具体可参照参考附件3“非工业企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表”计算增加值。
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现价)/各行业价格指数 4.节能量。
营业收入(可比价)节能量=(报告期单位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基期单位营业收入综合能耗)×报告期营业收入,结果为负值时为节能。
其中:基期单位营业收入综合能耗是企业2005年的营业收入综合能耗数值,报告期营业收入根据企业财务报表采集。
5.二氧化硫排放量。
非工业企业中有燃煤(油)锅炉的,原则上应填报二氧化硫排放量,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
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原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系数0.8是指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转化率;
系数2是指硫转化为二氧化硫后增重比例;
脱硫率采用脱硫措施的锅炉按检测数据取值计算,没有脱硫措施的锅炉脱硫率取0。
不具备条件取得燃煤含硫率数据的,暂按1.2%含硫率计算。
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
非工业企业应根据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据实填报,没有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可不填报。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网的不计入本企业COD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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