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能源世界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合作项目
网站首页 | 能源要闻 | 电力行业 | 煤炭行业 | 油气行业 | 节能环保 | 能源设备 | 展会资讯 | 供求信息 | 新兴能源 |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 政策信息 | 特别报道 | 专家介绍 | 能源世界 | 推荐单位 | 能源科技 | 杂志概况 | 入会申请 | 能源世界理事会 | 友情链接
 
公告 2026第八届民用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大会暨涡轮展 | 第十九届(2026)国际太阳能光伏和智慧能源&储能和电池会展 | 2026年国际气体产业链展览交易会 | 第四届中国国际储能产业博览会 | 2026中国智慧能源大会暨展览会
 站内搜索:
 
 
杂志概况 更多>>
《能源世界》杂志简介
《能源世界》编辑委员会
《能源世界》顾问委员会
《能源世界》编辑部联系方式
 
供求信息 更多>>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代理信息
  合作信息
 
品牌推荐 更多>>
首页 >> 能源要闻 >> 12月1日起水资源税试点扩至9省份
 
12月1日起水资源税试点扩至9省份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董碧娟 时间:2017/11/29 

11月28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征税机制等多方面内容。

《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倍至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倍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责任编辑:myadmin
上一条: 明年进口煤结构将不断优化
下一条: 水资源税改试点扩围 新增北京四川等九省份
 
中国工合能源产业促进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中国节能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中国风能协会 |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联系我们  |  合作项目  |  招聘信息  |  入会申请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7 NY21.CN 能源世界网 京ICP备20001758号 京公网安备11011102000836号
电话:010-68035565 E-mail:nysj21@126.com QQ:76976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