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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节能环保 >> 宿迁重点排污单位推行“环保总监”制
 
宿迁重点排污单位推行“环保总监”制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韩东良 徐万宁 时间:2018/12/14 

如何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我环境管理,一直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探索的课题。江苏省宿迁市环保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思路,从12月起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环保总监”制度,要求市级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设立“环保总监”岗位,明确“环保总监”工作职责,发挥“环保总监”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环境管理精细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要求,“环保总监”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环保工作,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及环境信息,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环保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可由副总担任,负责督促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日常工作记录台账,参与任职单位内部环保重大决策活动,对环保重大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我们还鼓励一般排污单位设立‘环保总监’。”宿迁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排污单位法人应对“环保总监”充分授权,同时为其履职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完备的环保机构、与履职相一致的学习培训活动和与所任职务相匹配的薪资报酬,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环保总监”给予相应奖励。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有充分证据证明“环保总监”已履行职责,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为确保“环保总监”制度落到实处,宿迁市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强督促指导的同时,还将加强“环保总监”履职培训,并定期开展优秀“环保总监”评比表彰,获得表彰的“环保总监”所属单位可在环保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中获得适当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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