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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地热开征资源税引争议
 
地热开征资源税引争议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仝晓波 齐琛冏 时间:2020/9/3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明确将地热列为能源矿产,要求“按原矿1—20%或每立方米1—30元”的税率标准征税。

由于目前的地热开发技术以“水热型”中深层地热为主,即通过抽灌深层地下水实现取热。因此,各地在制定地热资源税征收实施细则时,都不约而同采取了以水量计征方式。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0日,北京、河北、山西、广东、浙江、江苏、江西、甘肃、宁夏等约二十个地区公布了当地地热资源税适用税率,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各地实际执行税率每立方米1—30元不等。

然而让地热界普遍不解的是,一方面,地热利用减排效益突出,与太阳能、风能一样同属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为何非但没有补贴,反要收税?另一方面,地热供暖作为占绝对主流的应用领域,其与民生息息相关。动辄数十万、甚至上千万的资源税,让目前尚处微利阶段的地热供暖事业如何做大做强?针对上述问题,近日记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采访。

征税金额偏高

为地热发展蒙上阴影

梳理近期各地政策,整体看来,各地按地热水用途分类从量计征,且标准差异化显著。如北京市一般用途的地热水税率为每立方米8.5元,消耗型地热水(如温泉、洗浴等)为每立方米30元,回灌型为每立方米1元;河南省消耗型地热水每立方米12元,回灌型每立方米1元;河北消耗型地热水每立方米30元,回灌型每立方米2元;浙江、江苏等南方地区则不区分用途,每立方米地热水分别征收3元、10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地热供暖企业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在地热水约50℃的地区,每平方米供热面积需抽灌2立方米地热水,按河北2元/立方米的税率来算,每100万供热面积就需缴税400万元,加上实际收费面积要小于供暖面积,企业的额外成本将超过500万元。“如此一大笔资源税将使地热供暖项目的可持续性大打折扣。”该负责人直言。

近两年受北方清洁取暖大势推动,地热开发利用才刚走上快速发展轨道,尤其在北方,特别是资源丰富的县级地区,地热集中供暖已蔚然成风。

“在采暖季,地热井需要24小时不间断抽灌,地热水流量非常大。对一口供暖面积约5万平方米的地热井而言,每小时约需抽灌水100立方米,一个供暖季(120天)就高达29万立方米,即便按每立方米一块钱的最低标准收取资源税,每口井每个取暖季就要交税29万元。”谈及即将到来的资源税,多位地热企业人士一筹莫展。

记者了解到,河北于2016年出台了《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对一般用途的地热利用,按取水量2元/立方米计征;而根据同期出台的《河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水源热泵回水征收0.3元/立方米的水资源税。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计量方式和标准,实际上,河北并未按上述标准征收,多数县市仍采取了免征或少征做法。

现如今,《资源税法》正式将地热以法律形式纳入征税范围,业内对此普遍持异议。另有不愿具名的地热开发企业负责人对记者直言:“如果税务部门真要收,我们就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受访的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地热资源税的开征,无疑将大幅挫伤地热行业的投资热情,甚至将使不少地热开发企业面临经营困境,行业重新洗牌也在所难免。

同属可再生能源

仅对地热计征资源税是否合理?

记者了解到,同属可再生能源资源,目前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并未被征收资源税。为何仅对地热能加以区别对待?

西藏地热产业协会会长王善民指出,对地热能征收资源税并不是征税多少的问题,而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资源税法》规定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是因为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而地热能是可再生能源资源,且用于供暖和发电用途本质上只用热未用水,并不符合从量计征的条件。”他说。

“实际上,地热用于供暖时,在100%同层回灌的前提下,地热水仅作为能量载体,回灌后并不存在水的消耗问题。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明确将地热能纳为可再生能源资源,对其征税是完全不合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汪集暘特别强调。

在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席专家赵丰年看来,对地热能征税应该明确区分用途,温泉、洗浴等商业用途的地热开利用方式不仅耗水,且高回报,对其从高、从重计征资源税,以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有效推动节水工程,这种做法是必要的。

“但地热作为能源矿产,但其本质是热能,只是以水为介质进行传输。地热能直接用于采暖、发电,比太阳能、风能利用更为高效。在做好100%同层回灌的基础上,地热用于采暖、发电等能源用途,要特别强调其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属性,与太阳能、风能‘一脉相承’,无需征收资源税。”赵丰年进一步说。

尽快建立标准体系

为科学纳税铺路

根据河北省人大7月30日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草案)》的说明,制定税率方案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优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等。

业内人士普遍坦言,地热供暖出发点是清洁取暖,这与资源税法立意是一脉相承的。现行地热企业首要任务是保障供暖民生,但当税收超过企业承受能力,必然陷入生存困境,其他美好愿景也将无从谈起。

实际上,《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2013年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可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

但记者了解到,在北方部分地区,地热采暖费持平甚至低于普通燃煤锅炉取暖费的情况并不鲜见,以至于一些项目甚至处于亏损运营状态。换言之,优惠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高额新税又来,地热界难以“负重”在所难免。

“一方面,呼吁地方层面在地热取暖价格上落实《意见》中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的要求,减轻企业缴税负担;另一方面,呼吁地方层面针对地热行业补充出台退税办法,真正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与民生清洁取暖多赢。”上述地热供暖企业负责人表示。

不仅如此,在赵丰年看来,即便要征资源税,对于实现100%回灌的地热项目也应实施免税政策。

记者获悉,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正着手制定一系列地热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预计今年年底前将发布21项,加之此前已正式出版的19项和明年将制定的10余项标准,这50项标准将基本搭建起较为完善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届时在技术层面,将地热开发控制在可再生能源范畴之内是完全能够实现的。也将为政府理顺管理体制提供科学依据。”赵丰年说。

“建议政府下一步通过规范管理,为做到完全回灌的地热开采企业进行认证,以此作为免税或退税的依据。”赵丰年指出,尽管各省市的税率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是依然有望在地方财税层面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助力地热事业真正走向发展的“春天”。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明确将地热列为能源矿产,要求“按原矿1—20%或每立方米1—30元”的税率标准征税。

由于目前的地热开发技术以“水热型”中深层地热为主,即通过抽灌深层地下水实现取热。因此,各地在制定地热资源税征收实施细则时,都不约而同采取了以水量计征方式。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0日,北京、河北、山西、广东、浙江、江苏、江西、甘肃、宁夏等约二十个地区公布了当地地热资源税适用税率,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各地实际执行税率每立方米1—30元不等。

然而让地热界普遍不解的是,一方面,地热利用减排效益突出,与太阳能、风能一样同属清洁的可再生能源。为何非但没有补贴,反要收税?另一方面,地热供暖作为占绝对主流的应用领域,其与民生息息相关。动辄数十万、甚至上千万的资源税,让目前尚处微利阶段的地热供暖事业如何做大做强?针对上述问题,近日记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采访。

征税金额偏高

为地热发展蒙上阴影

梳理近期各地政策,整体看来,各地按地热水用途分类从量计征,且标准差异化显著。如北京市一般用途的地热水税率为每立方米8.5元,消耗型地热水(如温泉、洗浴等)为每立方米30元,回灌型为每立方米1元;河南省消耗型地热水每立方米12元,回灌型每立方米1元;河北消耗型地热水每立方米30元,回灌型每立方米2元;浙江、江苏等南方地区则不区分用途,每立方米地热水分别征收3元、10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地热供暖企业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在地热水约50℃的地区,每平方米供热面积需抽灌2立方米地热水,按河北2元/立方米的税率来算,每100万供热面积就需缴税400万元,加上实际收费面积要小于供暖面积,企业的额外成本将超过500万元。“如此一大笔资源税将使地热供暖项目的可持续性大打折扣。”该负责人直言。

近两年受北方清洁取暖大势推动,地热开发利用才刚走上快速发展轨道,尤其在北方,特别是资源丰富的县级地区,地热集中供暖已蔚然成风。

“在采暖季,地热井需要24小时不间断抽灌,地热水流量非常大。对一口供暖面积约5万平方米的地热井而言,每小时约需抽灌水100立方米,一个供暖季(120天)就高达29万立方米,即便按每立方米一块钱的最低标准收取资源税,每口井每个取暖季就要交税29万元。”谈及即将到来的资源税,多位地热企业人士一筹莫展。

记者了解到,河北于2016年出台了《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对一般用途的地热利用,按取水量2元/立方米计征;而根据同期出台的《河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水源热泵回水征收0.3元/立方米的水资源税。但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计量方式和标准,实际上,河北并未按上述标准征收,多数县市仍采取了免征或少征做法。

现如今,《资源税法》正式将地热以法律形式纳入征税范围,业内对此普遍持异议。另有不愿具名的地热开发企业负责人对记者直言:“如果税务部门真要收,我们就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受访的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地热资源税的开征,无疑将大幅挫伤地热行业的投资热情,甚至将使不少地热开发企业面临经营困境,行业重新洗牌也在所难免。

同属可再生能源

仅对地热计征资源税是否合理?

记者了解到,同属可再生能源资源,目前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并未被征收资源税。为何仅对地热能加以区别对待?

西藏地热产业协会会长王善民指出,对地热能征收资源税并不是征税多少的问题,而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资源税法》规定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是因为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而地热能是可再生能源资源,且用于供暖和发电用途本质上只用热未用水,并不符合从量计征的条件。”他说。

“实际上,地热用于供暖时,在100%同层回灌的前提下,地热水仅作为能量载体,回灌后并不存在水的消耗问题。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明确将地热能纳为可再生能源资源,对其征税是完全不合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汪集暘特别强调。

在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席专家赵丰年看来,对地热能征税应该明确区分用途,温泉、洗浴等商业用途的地热开利用方式不仅耗水,且高回报,对其从高、从重计征资源税,以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热水、有效推动节水工程,这种做法是必要的。

“但地热作为能源矿产,但其本质是热能,只是以水为介质进行传输。地热能直接用于采暖、发电,比太阳能、风能利用更为高效。在做好100%同层回灌的基础上,地热用于采暖、发电等能源用途,要特别强调其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属性,与太阳能、风能‘一脉相承’,无需征收资源税。”赵丰年进一步说。

尽快建立标准体系

为科学纳税铺路

根据河北省人大7月30日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草案)》的说明,制定税率方案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优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等。

业内人士普遍坦言,地热供暖出发点是清洁取暖,这与资源税法立意是一脉相承的。现行地热企业首要任务是保障供暖民生,但当税收超过企业承受能力,必然陷入生存困境,其他美好愿景也将无从谈起。

实际上,《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2013年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可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

但记者了解到,在北方部分地区,地热采暖费持平甚至低于普通燃煤锅炉取暖费的情况并不鲜见,以至于一些项目甚至处于亏损运营状态。换言之,优惠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高额新税又来,地热界难以“负重”在所难免。

“一方面,呼吁地方层面在地热取暖价格上落实《意见》中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的要求,减轻企业缴税负担;另一方面,呼吁地方层面针对地热行业补充出台退税办法,真正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与民生清洁取暖多赢。”上述地热供暖企业负责人表示。

不仅如此,在赵丰年看来,即便要征资源税,对于实现100%回灌的地热项目也应实施免税政策。

记者获悉,能源行业地热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正着手制定一系列地热行业技术规范标准,“预计今年年底前将发布21项,加之此前已正式出版的19项和明年将制定的10余项标准,这50项标准将基本搭建起较为完善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届时在技术层面,将地热开发控制在可再生能源范畴之内是完全能够实现的。也将为政府理顺管理体制提供科学依据。”赵丰年说。

“建议政府下一步通过规范管理,为做到完全回灌的地热开采企业进行认证,以此作为免税或退税的依据。”赵丰年指出,尽管各省市的税率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但是依然有望在地方财税层面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助力地热事业真正走向发展的“春天”。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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