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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节能环保 >> 山西忻州堆存2.6亿立方尾矿砂,专家:污染企业情节严重者,负责人最高可判七年以上
 
山西忻州堆存2.6亿立方尾矿砂,专家:污染企业情节严重者,负责人最高可判七年以上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谢茂 时间:2021/5/11 
5月6日生态环境部通报山西忻州部分地方采选企业乱堆乱弃废渣,破坏生态环境。4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山西忻州发现代县、繁峙县等地采选企业乱堆乱弃废渣,压占耕地林地,侵占自然保护区,污染生态环境,部分企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按要求处置尾矿砂等废渣。

据督查组调查发现,忻州市有300余处尾矿砂堆存处,共堆存2.6亿立方米尾矿砂,占地3.59万余亩,其中违规压占耕地林地约2725亩。

有媒体报道,忻州繁峙县有企业违规填埋有毒有害废渣瞒报督查组,被督察人员用铁锹直接将证据刨出。

5月6日山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内容及有关情况。发布会上山西省委副秘书长王成禹回答记者提问,表示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陈海嵩教授告诉记者,通报中的涉事企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乃至于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1条已经明令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根据该法102条规定,涉事企业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现行法律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以及处罚方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事责任方面,污染企业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因固体废物随意处置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还可根据《刑法》第338条追究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忻州的固体废物污染能否参照治理大气污染、水流污染一般实行生态补偿机制?陈海嵩教授解释,固体废物的污染性质与大气环境、水环境不同,污染结果不会发生物理空间上的流动和转移,并且难以进行指标监测。

参照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特定地区固体废物污染对其他地区不具有明显的损害,因此难以就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界定特定受益者,无法明确生态补偿的给付方。参照大气生态补偿领域的地方探索,一些省份出台的生态补偿机制都包含由省级单位向大气环境改善的城市提供补偿、由大气环境恶化的城市向省级单位进行赔偿的双重约束机制,而固体废物污染无法进行指标监测,不具备根据污染指标实施生态补偿的可行性。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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