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总量减排目标,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实施主体是企业。各市政府要按照
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削减目标,制订削减计划。主要的考核内容有: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重点减排工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将作为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区域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良好,提前和超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省政府将给予当地政府奖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部门将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在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依法给予安排支持。
对年度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地区,省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该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以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未达到省政府下达总量指标的,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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