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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能源要闻 >> 新能源龙头企业受益法律新条款
 
新能源龙头企业受益法律新条款
时间:2009/12/30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该法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2005年所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其中的六条进行了修改。从法律层面对短期内处于过剩的新能源产业的开发进行了约束。

  点评:

  从上层加强监管,强调全局的合理统筹。原第八条关于各行政区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之审批权,由地方政府交给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和组织实施。对于新能源建设开发特别是风电行业,近三年来建设与国家中长期规划的失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以GDP为纲的方向的刺激下盲目上马项目,对于项目的审核,规划及监管的不利。我们认为此次法案第八条的修改,强调了中央全局统筹的职能,有利于整个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而第九条也在此强调了开发利用及实施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及有序发展的原则

  从“填鸭式”管理转变为“圈养式”。第十四条,将原先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资源并网项目上网发电量”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制度”,由国家电监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规划制定可再生能源年度收购指标,并公布电网企业应达最低限额指标。由于部分风机达不到并网的要求,如果强行并网必然对电网的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也从另一方面造成许多不达标的项目盲目上马。于是造成很多风电难以并网,仅2008年近40%左右的风机无法并网。《修正案》突出了“保障性”的原则,将原先“填鸭式”的管理改为“圈养式”。我们认为之前靠“填鸭”而存活的技术不达标的风电企业将难以生存,而对于掌握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从长期看将是利好。另外,从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电网企业的经营效益。

  智能电网开发首次进入法律范畴。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首次将电网企业智能电网的发展规划纳入了法律范畴。此项有利于推动智能电网的建设,推动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国家设立政府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原《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将由专项基金支持的一些列开发、研究活动及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将由即将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负责。基金来源包括财政年度所安排的专项基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基金的设立将有利于保障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通过专项安排从全国范畴安排调度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用的管理。此项与之前的第十四条相呼应,在取消了强制性全额收购的条款下,从市场的角度提高电网企业对于可再生能源收购的积极性。

  一句话,《修正案》对于目前的新能源行业整体中性偏利好,利好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金风科技、东方电气、上海电气。

 

责任编辑:m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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