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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
| 来源:法治日报全媒体 作者:记者 刘欣 时间:2026/1/9 |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旨在进一步强化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提升标准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兼容性。修改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设4项主要水污染物瞬时值。聚焦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经过科学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时值要求,更加实事求是。
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这3项指标采用日均值执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对环境水体的冲击,因此,根据3项指标的分析测试特点,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监管实际,修改单将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
区分出水排放去向细化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现行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的一级A限值,主要是针对回用水要求而设定,对于排向环境水体的出水限值偏严,还可能导致过量投加消毒剂,从而给水生态环境带来危害。修改单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环境质量,也能避免过度消毒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次生影响,同时还降低了污水处理厂消毒成本。
其他相关修改内容。完善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监管的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标;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明确日均值、瞬时值的采样监测要求;调整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适用要求,使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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